关于《中国索引学会章程》修改草案的报告 刘苏南
发布时间:2018-09-25  浏览次数:4

关于《中国索引学会章程》修改草案的报告

 

中国索引学会第四届理事会副理事长  刘苏南

 

各位代表:

我受中国索引学会第四届理事会委托,向大家作《中国索引学会章程》修改草案报告。

一、本章程修改的意义

中国索引学会是在中国三十年改革引向深入时成立的,旨在为社会提供索引服务,继承传统索引理论,创新索引工作,与国际索引事业接轨。经过四届理事会的卓越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尤其是《章程》的制订和实施,对指导学会工作,团结广大索引工作者,推动索引理论研究和中国索引事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面对蓬勃向上的信息事业发展,尤其是互联网大数据,以及信息消费业的发展,索引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何迎接新时代挑战,在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里,找到学会发展的位置,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这是新一届索引理事会必须思考的问题。为此,在本会换届之际,有必要与时俱进,对《章程》做适当的修改,增加学会的创新活力,保持学会旺盛的生命力。

二、《章程》修改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章程》修改的指导思想

继续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思想为基础,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实现中国梦,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繁荣中国索引与数据库事业,推动我国文化事业和经济发展贡献我们的力量。

2.《章程》修改的原则

1)修改后的章程要与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法规相适应;

2)新的章程要以创新为魂,注入索引工作新内涵;

3)学会改名为中国索引与数据库学会,符合学会建设和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学会的社会价值;

4)修订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学会更加开放、融入社会的要求。

三、《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

1. 第一章第一条,增加中国索引学会更名为“中国索引与数据库学会”的表述;

2. 第二章第七条,增加“制定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和实施细则”的内容;

3. 第三章第十二条,修改为“理事长单位15/年;副理事长单位:企业1-3万,事业单位3000/年;常务理事单位,1000/年;个人会员,30/年。”

4. 第四章第十六条,建议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主管单位批准、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前增加“原则上”。

5. 第四章第二十条,建议在“理事会须有一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前增加“原则上”。

以上修改及说明当否,请各位代表审议。

 

201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