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索引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10-30  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索引学会。英文译名:The China Society of Indexers,缩写为CSI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索引(搜索引擎)、数据库理论研究、教学和应用的相关单位及专业工作者依法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积极团结和动员广大索引与数据库工作者,秉承“求实、开拓、创新、奉献”的办会宗旨和会员行为准则,以促进索引与数据库理论研究、繁荣索引编辑出版和数据库建设、普及索引和数据库知识、培训索引和数据库人才、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为己任,推动中国索引与数据库事业不断发展,为助力数字中国建设、繁荣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索引以及与索引相关的搜索引擎、数据库理论和应用问题的研究,承担国家相关课题任务,组织开展会员之间的相互协作和学术、信息交流;

(二)加强索引学学科建设,促进索引学与相关领域学科结合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推动构建中国自主索引与数据库知识体系;

(三)推动传统索引与数字索引以及现代数据库技术的结合,促进索引现代化、数字化、标准化;

(四)普及索引与数据库知识与技术,加强信息素养与技能的宣传与推广,拓展索引和数据库的应用领域;

(五)提供索引和与索引相关的数据库技术与产品服务;

(六)协助研究制定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和实施细则;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承办索引和数据库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资格认定、项目论证等;

(八)依照相关规定,主办《中国索引》会刊和学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新媒体,扩大学会的社会影响力;

(九)加强与国际索引界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或联合召开国际研讨会,开阔会员视野,提升中国在国际索引界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业务范围内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会员以我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图书馆、情报所、档案馆、互联网信息服务与数据库企业、新闻出版等单位,以及上述单位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为主,兼及热心索引和数据库事业的社会人士。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编印、发行的有关学术资料;

(六)合作开展有关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支持学会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讨论重大学术和应用问题;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完成主管单位和理事长交办的任务;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业务主管单位、秘书处挂靠单位拨款;

(三)课题项目经费资助;

(四)捐赠;

(五)政府资助;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注:财务审计自行开展,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不进行委派。)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1021日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