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索引学会印章管理,保证印章使用安全、规范,维护印章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等,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印章包括:中国索引学会印章、中国索引学会秘书处印章、中国索引学会法定代表人印章、中国索引学会财务专用印章、中国索引学会发票专用印章、中国索引学会收据专用印章。
第二章 制发和保管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是本会印章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本会印章管理办法,对印章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本会印章刻制申请、启用、废止和销毁;负责本会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四条 印章应存放在有安全设施的保险柜内,不得携带印章外出。因特殊情况须携带印章外出要经本会理事长批准,不少于2人同行并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
发现印章遗失,应及时公开发布作废声明,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和说明情况,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刻制。
第五条 印章因损坏、名称变更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时,应及时发布停用通知,送交印章制发机关销毁,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严格印章使用,一般应有书面审批手续。如遇特殊情况需先行用章,须口头请示有关主管领导同意,并于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七条 印章使用审批权限:
(一)使用本会印章,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批准;
(二)使用本会秘书处印章,由秘书处负责人批准;
(三)使用本会法定代表人印章,由法定代表人批准;
(四)使用本会财务专用印章,由法定代表人批准;
(五)使用本会发票专用印章,由秘书处负责人批准;
(六)使用本会收据专用印章,由秘书处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印章使用范围:
(一)本会印章使用范围:
1.经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批准以本会或分支机构名义发出的公文;
2.本会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公文;
3.以本会或分支机构名义发出的通知、聘书等;
4.本会或分支机构与有关单位合作,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5.年度检查及财务审计中需加盖本会公章的文件;
6.根据银行账户开户行要求,提交的账户对账单等需要加盖本会公章的材料;
7.根据国家税务机关要求,需加盖本会公章的税务申报材料;
8.日常管理中产生的其他需加盖本会公章的文件。
(二)本会秘书处印章使用范围:
1.经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批准以本会秘书处名义发出的公文;
2.以本会秘书处名义发出的通知、聘书等;
3.年度检查及财务审计过程中产生的需加盖本会秘书处印章的文件;
4.日常管理中产生的其他需加盖本会秘书处印章的文件。
(三)本会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范围:
1.年度检查及财务审计中需要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文件;
2.根据本会银行账户开户行要求,需要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文件;
3.本会及分支机构与有关单位合作,需要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合同或协议;
4.日常管理中需要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文件。
(四)本会财务专用印章使用范围:
1.年度检查及财务审计中需加盖财务专用印章的文件;
2.根据本会银行账户开户行要求,需要加盖财务专用印章的文件;
3.本会开具的单位会员会费缴纳收据;
4.日常管理中需要加盖财务专用印章的文件。
第四章 使用
第九条 严格执行印章使用登记制度。本会秘书处印制《中国索引学会印章使用登记表》,登记须注明用印时间、事由、印章类别、批准人、印次及经办人,以便存档备查。登记表要妥善保存,销毁时须经本会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签批。
第十条 印章保管人根据授权执印前,要认真核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遇有审批手续不齐全、文件格式不规范及其他不符合用印规范和要求的,不得用印。
第十一条 加盖印章位置要规范,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印鉴涉密事项。
第十三条 不得在空白纸张、表格、合同、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印章。
第十四条 因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3年10月22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索引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