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依规办会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中国索引学会开展业务活动的管理,根据《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以促进索引理论研究与加强索引人才培养为目的,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支出合理。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三条 本会开展的业务活动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索引以及与索引相关的搜索引擎、数据库理论和应用问题的研究,承担国家相关课题任务,组织开展会员之间的相互协作和学术、信息交流;
(二)加强索引学学科建设,促进索引学与相关领域学科结合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推动构建中国自主索引与数据库知识体系;
(三)推动传统索引与数字索引以及现代数据库技术的结合,促进索引现代化、数字化、标准化;
(四)普及索引与数据库知识与技术,加强信息素养与技能的宣传与推广,拓展索引和数据库的应用领域;
(五)提供索引和与索引相关的数据库技术与产品服务;
(六)协助研究制定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和实施细则;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承办索引和数据库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资格认定、项目论证等;
(八)依照相关规定,主办《中国索引》会刊和学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新媒体,扩大学会的社会影响力;
(九)加强与国际索引界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或联合召开国际研讨会,开阔会员视野,提升中国在国际索引界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业务范围内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审批与管理
第四条 开展业务活动属于下列范围之一的,应按程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要及时向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科研规划部报备。
(一)举办、合办、承办或作为指导单位参与同本会业务相关的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和研讨会等;
(二)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等;
(三)举办、合办、承办或作为指导单位参与同本会业务相关的展览等;
(四)举办、合办、承办或作为指导单位参与同本会业务相关的经过批准的评比评奖等;
(五)开展或参与同本会业务相关的调研活动等;
(六)开展课题研究等;
(七)接受捐赠或资助等;
(八)进行其他与本会业务相关的活动。
报批事项应当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加人员、经费来源及预算等。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于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度的业务活动工作计划,并报本会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六条 本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中国索引学会财务管理办法》,合理制定业务活动经费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各项经费。
第七条 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名义开展的业务活动,应切实履行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尤其是重要环节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承办或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或其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应对其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保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
第八条 举办研讨会、论坛等业务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
(二)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会业务无关的论坛、研讨会等活动;
(四)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五)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不合理费用;
(六)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七)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九条 与境外组织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来中国境内参加与本会有关的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邀请外国政要或前政要参加有关活动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开展业务活动,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3年10月22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索引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