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索引学会对各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各分支机构积极发挥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以及本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为中国索引学会。分支机构为依照工作需要设立的各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是总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不另行刻制印章,在总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总会承担。
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会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执行总会决议,完成总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 设立与终止
第五条 根据总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总会可以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总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不为分支机构制作和颁发法人样式登记证书。
第七条 分支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
第八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将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撤销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务,直至终止该分支机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总会章程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
(二)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擅自开展活动的;
(三)不执行总会决议和下达的工作任务的;
(四)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第九条 分支机构被终止后,其文件档案、办公设备等须及时上交总会处置。
第三章 活动管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属于下列范围之一的,应按程序报总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要及时向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科研规划部报备。
(一)举办、合办、承办或作为指导单位参与同本会业务相关的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和研讨会等;
(二)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等;
(三)举办、合办、承办或作为指导单位参与同本会业务相关的展览等;
(四)举办、合办、承办或作为指导单位参与同本会业务相关的评比评奖等;
(五)开展或参与同本会业务相关的调研活动等;
(六)开展课题研究等;
(七)接受捐赠或资助等;
(八)进行其他与本会业务相关的活动。
报批事项应当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加人员、经费来源及预算等。
第十一条 未经总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以总会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经授权或者批准开展合作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总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十二条 未经总会授权或批准,分支机构不得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接受总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分支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总会书面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经总会批准后,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其财务纳入总会账户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经费开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总会财务制度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分支机构经费使用和管理参照《中国索引学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每届任期5年。主任、副主任总人数不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1/3。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其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1名,原则上应由总会在职或者卸任的副理事长担任。分支机构主任人选由总会秘书长提名,并交总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增补委员,经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总会审核,总会批准同意并经分支机构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委员拟辞去兼职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总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如需要可由总会秘书处为其开具辞去兼职的证明。
委员会人员变更完成后,分支机构应做好备案、更新委员会成员名单,并及时报总会和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科研规划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可以设办公室或者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分支机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3年10月22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索引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